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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土资源优惠政策促进

兵团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新兵办发[2004]73号文件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和资源价格形成的基础作用,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兵团的开发建设,促进兵团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依照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西部开发和招商引资等优惠政策,现就兵团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土资源优惠政策,促进兵团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关于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   关于荒山荒地绿化的优惠政策

1在兵团范围内利用荒山、荒地等国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和生态建设的,免缴全部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后,可以从用地总面积中划出20%-30%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经师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可免缴土地出让金。

2、积极鼓励利用荒山、荒地等造林种草,实行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收益、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标准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使用。

3 未利用地开发成草地和园地的,经兵、师有关主管部门认定能调整成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按耕地加以保护和管理。

4 利用国有未利用的戈壁、荒滩、荒地从事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农业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可免缴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关于发展农牧业的优惠政策

1 退耕还林还草用地

对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

2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

1   积极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优先利用闲置土地,充分开发利用非耕地和未利用地。

2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可以在耕地包括基本农田上调整种植业生产格局,发展油料、瓜菜、花木、特色种植和其他经济作物(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林粮间作、挖塘养鱼、建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可以将生产能力低、生产条件差的一般耕地改为草场,建造临时性畜牧场,或者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发展畜牧业。

3   建造温室大棚和临时性畜牧场、饲养场及塘底未经固化的简易水产养殖场,发展高效农业,确须占用一般耕地的,只需到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与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复耕保证书。

4   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将一般耕地改为其他农用地,只要不破坏耕作层或虽被破坏但能恢复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

3  畜牧业发展用地

1   农牧团场畜禽养殖占用一般耕地,按照其他农业用地对待和管理;畜产品加工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免缴土地补偿费。

2   发展农牧团场畜禽养殖,必须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在划定的畜禽养殖用地上修建的看护、生产性用房,不作为住宅用地。但在划定畜禽养殖用地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与用地者签定协议,明确规定禁止将畜禽养殖用地转变为住宅用地和擅自转让或从事《土地管理法》禁止的其他行为。违反协议的,可以无偿收回已划定的畜禽养殖用地。

4 开展民俗旅游项目和发展服务业用地

    凡在承包的果园、林地、草地或者住宅用地上进行的农家风情和民俗旅游项目用地,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按照临时用地对待和管理,前两年免缴临时用地管理费,需要继续使用的,减缴一半的临时用地管理费。 农牧团场职工个人在国道、省道和通团公路两旁按规划投资投劳从事餐饮和其他服务业的,其用地可以按照临时用地对待和管理,前两年免缴临时用地管理费,需要继续使用的,减缴一半的临时用地管理费。

   (三)关于企业改制用地优惠政策

1 对一般性竞争行业,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土地。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原国有企业时,采取分割出让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

2 兵团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及组建企业集团的,原企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不同土地用途性质评估价格的20%上交财务(政)(在改革中未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的农用地除外),专项用于补充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或支持国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其余80%返还企业,作为国家对企业的资本投入。对破产企业,其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现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3 兵团国有企业被非国有企业兼并的,应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备案土地使用权价格总额的40%上缴财务(政),专项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基金、补充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或支持国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其余60%返还企业,用于职工的生活安置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        

4 兵团国有企业与外资进行合资、合作,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期在20年以上30年以下的,免缴评估备案土地使用权价格25%的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免缴评估备案土地使用权价格30%的土地出让金。 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前5年免缴评估备案的土地租赁金。对兵团重点扶持的企业,在前5年免缴土地租赁金的基础上,第6年到第10年免缴50%评估备案的土地租赁金。

5 兵团企业使用现有的原划拨土地转产从事其他生产项目的,只要有利于搞活企业,有利于安置职工就业,可继续保留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按改变用途对待。属于房地产开发的,要按照国家有关经营性用地的规定进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

6 兵团国有企业将多余土地或利用不合理土地依法出让的,其出让收益全部返还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安置下岗职工。

   (四)关于转制科研机构用地优惠政策

转制科研机构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也可享受国有企业改制用地优惠政策。

   (五)关于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优惠政策

1 对国内外、区内外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利用兵团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资源,其中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5年免缴土地租赁金,后5年减缴一半的土地租赁金;在国家、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境内的兵团团场和国家、兵团划定的贫困团场进行扶贫开发投资的,10年免缴土地租赁金。

2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投资者的经营期和投资区域,按照《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82号)的规定,最高减缴50%的土地出让金。经兵团批准,可以享受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挂帐经营、缓期或分期交纳以及出让金先上交师(市)财务(政),后由师(市)以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形式返还企业的先交后返等优惠政策。在国家、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境内的兵团团场和国家、兵团划定的贫困团场进行扶贫开发投资的,10年免缴土地出让金。

3  国家、自治区和兵团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开垦费均按自治区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建设项目使用兵团城镇规划区以外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可能依法以最低价出让,也可以以土地作价入股。

    (六)关于危旧住房改造用地

   农牧团场农牧工危旧房改造用地,免缴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

   (七)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优惠政策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由当地政府交纳,严禁将此项费用转嫁给土地使用者。

    2、凡是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可以从土地出让金中扣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再另行收取。

    3、团审批的市和建制镇(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其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关于征地补偿优惠政策

   1、 国家、自治区和兵团的重点项目,征地补偿费按法律规定的低限标准补偿。各师、团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需征用耕地的,可由师、团出资征地,由企业使用,以吸引企业在当地落户。

    2 对承包的荒漠性天然草场,建设项目使用时,按末等草场的下限适当给予补偿。以不降低原收入水平的生活条件为原则。能调整草场放牧的,可以不予补偿。

     3 应由兵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确需占用国有次生林地的,不收取土地补偿费。        (九)  严格执行土地分类体系标准,切实降低用地成本

    必须严格依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初始土地登记确定荒山、荒地等国有未利用地的范围、界限和面积等,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耕地、林地、草地等优地、好地调整为劣地、荒地,也不得将荒山、荒地等国有未利用地调整为耕地、草地等地类。对未承包或难以放牧的荒漠草地,建设项目使用时,按未利用地对待,免缴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建设项目使用耕地、林地、草地等涉及的安置补偿费用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后,返还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用于解决今后的生产和生活,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再收取补偿安置等费用,坚决杜绝重复收费和增加用地者负担行为的发生。

二、  关于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土资源优惠政策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兵团所属矿山企业和在兵团范围内勘探、开发矿产资源的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1 兵团所属矿山企业,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要打破地域、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界限,面向区内、区外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吸引和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加快勘探开发。

    2对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依法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转为矿山企业或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

    3积极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勘查、开采兵团或兵团以外的矿产资源,对涉及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按照《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实行优惠,优惠幅度最高可达100%。其中,在国家、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境内的兵团团场和国家、兵团划定的贫困团场进行扶贫开发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5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4探矿权人投资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后,经申请,可依法优先获得采矿权,其地质勘查费用,在该矿产进入商业性开采后可作为递延资产于税前逐年分期摊销。

    5  矿山企业综合开采回收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  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1  在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用地供应的同时,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推行“一站式”服务。今后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师上报的属兵团审批权限以内的报件,凡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2 对国家、自治区和兵团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上门,提供快捷优质服务。按照急事急办、特事快办要求,对于经批准立项的重大项目单体控制性工程用地,应由兵团审批的,经兵团国土地资源局、计委、建设局同意,在妥善解决补偿问题后,可以先行用地动工建设,并在半年内办结正式用地审批手续。

四、  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实施规划和审批管理

1 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国土地资源法律法规。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实施用途管制制度强化土地审批管理,杜绝乱批滥占耕地现象,珍惜和保护每一寸土地,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合理调整农业结构。

2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兵团制定的统一的国土资源优惠政策。各师、团不得各行其是,层层出台优惠政策。各师、团已制定出台的国土地资源优惠政策与现行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兵团国土资源优惠政策不一致的,必须予以清理和废止。

五、  其他

1  国内外、区内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及个人,在兵团开发利用国土资源的,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2 边境地区和特殊区域的用地审批管理另有规定。

3 本意见由兵团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4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国土资源优惠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招商中心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