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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优惠政策

 

    为贯彻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充分发挥合作区改革开放与发展的"主战场",对开放的"窗口"和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前沿"作用,进一步加大合作区招商引资的力度,充分调动区内外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促进合作区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 进入合作区新办企业用地,土地以租赁、出让、入股等方式供应。在批准使用期内内可以自用或用以合资合作,在不改变原申请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依法转让、出租、抵租。土地使用期满后,可以申请延长使用期。

2、 凡在合作区投资注册新办的中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土地出让金10年期每亩1.5万元;20年期每亩2.5万元;30年期每亩3.5万元。

3、 凡在地以外引进资金在合作区创办进出口加工项目,固定资产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地价每亩0.6万元;2000万元以上,地价每亩0.2万元。需要征迁的仅收迁费。使用期限均为50年。高新技术的引进项目,经有关部门评审,认定为高新项目取得证书的,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优惠20%。

4、 按照国家政策,在合作区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地价每亩2万元,使用期30年。

5、 中外投资者在合作区兴办医疗卫生及文化教育等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资源开发项目用地可按低于成本价或有偿方式取得。

6、 对用地50亩以上的投资者,一次性缴纳出让金额有困难的,可在第一次缴纳50%出让金后使用土地,余额可分期缴纳。

7、 凡在合作区工业区新办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经营在10年以上的"三资"企业,内联企业从事工业加工项目的,使用土地按划拨方式免费取得。 8、凡在合作区新创办的企业免收土地受益金。

 

二、 财政扶持政策

1、 凡在本地以外引进资金在合作区新注册的工业加工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由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返"的方式,前三年按缴纳地方企业所得税额的100%奖励返还给企业,后两年按缴纳所得税额的50%进行奖励。留给地方的25%的增值税,三年内每年由财政按50%奖励给企业。

2、 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在合作区兴办投资企业享受国务院制定的有关鼓励港、澳、台同胞及华投资的优惠政策。

3、 凡在合作区投资的外商(含港、澳台),经营期在10年以上,除享受本款第1条优惠政策外,第6年至第10年其缴纳所得税后按15-30%的标准进行奖励返还。

4、 对投资兴办的产品口企业,减免所得税三年,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达到50%以上,可继续延长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 兴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每年"以奖代返"地方企业扫得税100%,后5年每年返50%;5年内每年返还增值税15%(含外商投资企业)。

6、 在合作区投资的社会公益事业以及从事商业、餐饮、宾馆、服务等第三产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每年"以奖代返"地方企业所得税100

7、 鼓励发展资源开发及填补当地空白的农、林、牧产品深加工、企业技术改造、出口创汇及与合作区建设相配套的第一产业和社会事业的投资项目,可享受更优惠的政策。

8、 享受优惠政策开始时间;生产性企业以正式投产之日算起,非生产性企业以办证(照)之日算起。税后10日兑现。

 

三、 建设优惠政策

1、 凡在合作区投资新办的生产、经营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按当地工程总造价3%的标准征收的基础上,减半征收。

2、 凡在合作区投资新办的生产、经营项目免征工程项目验线费、地图费等费用。

 

四、户籍管理优惠政策

1、自治区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获得部级荣誉称号和科研成果的人员,包括有博士、硕士和双学士学位的人员,到合作区工作的,其户口愿意留原籍的,给予支持,在本地工作、生活免交一切行政收费;愿意落户的,免收城市增容费和一切行政收费,可随时为配偶和子女理落户手续。

2、对于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及确有特殊技能、突出贡献的人员,凡申请在合作区落户的,均免收城市增容费和一切行政收费。

3、 在合作区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可以将其本人及直系亲属转为城镇户口。在大中城市居住的人员,凡申请在合作区落户的,均免收城市增容费和一切行政收费。

4、 凡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

 

五、其它优惠政策

1、 凡在合作区注册的企业,合作区外事办协助办理出国手续和邀请外国人来华手续。

2、 凡在合作区新创办各种经济实体,合作区管委会员免收一切管理费。工商、税务、卫生、城管、公安、计生等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并从快从简办理各种手续,提供上门服务。

 

六、引进资金、项目的奖励办法

 (一) 、引进资金的奖励办法 凡向合作区引进资金,资金到位后,结引资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无偿资金,奖励引资者引进资金总额的10-15%;引进有偿无息资金,视使用年限奖励引资者引进资金总额1-3%。

(二) 引进项目的奖励办法

1、 引进项目的范围(市辖区以外的项目):

1) 生产性企业项目;(2)进出口产品加项目(3)高新技术及技术转让项目;(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5)对本地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商贸服务及文化娱乐项目;(6)公益事业投资、捐款项目;(7)国家允许的其他融资项目;(8)国家允许的其他内外资项目。

2、 奖励办法

(1)项目标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按标的总额给予5-8%的奖励;(2)项目标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按标的总额给予4-5%的奖励。 (3)项目标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按标的总额给予2-3%的奖励。, (4)项目标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按标的总额给予1.5%的奖励。

(三) 奖励资金来源 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并专项用于奖励。

(四) 奖励的对象 除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副县级以上(含副县级)领导以外的所有人员。

(五) 资金发放要求、方式

1、 由项目引荐人提出申请,市财政会同审计、合作区管委会审核奖励对象及金额。

2、 本奖励办法以人民币计算,如引时外汇,应按外汇管理局当日公布的汇北折算。

3、 项目竣工验收后10日内一次性兑现。

七、本优惠政策除第一款外,在合作区以外市辖区范围政府批准后,均可参照执行。

八、本优惠政策自颂布之日起实行,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时,本优惠政策随之调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招商中心承办